东夏国南京城破城之门遗迹被发掘******
光明日报长春1月11日电 见习记者李层、记者任爽从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获悉,2020年度“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”之一——磨盘村山城遗址在被确认为东夏国南京城故址后,又在2022年度考古工作中有了新收获:元军攻进东夏国南京城破城之门遗迹被首次发掘,进一步印证了史料中当年此城被攻克的相关记载。
磨盘村山城遗址位于吉林省图们市长安镇磨盘村一处独立山体上,扼守延吉盆地最东缘,北、东、南三面被布尔哈通河环抱,地势险要,易守难攻。遗址自2013年以来由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考古发掘,发现早晚两期遗存。其中,晚期遗存即为东夏国南京城故址。
东夏国是13世纪中国东北地区一个割据政权。东夏国的南京城是其在金、元交替时期割据偏安、据险自守的要地。1233年,元军攻破南京城,继而平定东夏国土。至此,东夏灭亡,存国19年。
磨盘村山城遗址平面近阔叶形,可根据自然冲沟划分为东、南、西、北、中5个区,包含城门、角楼、城墙、房址、蓄水坑及大型建筑基址等遗迹。《元史》关于当年攻陷南京城有记载:(查剌)从国王军征万奴,围南京,城坚如立铁,查剌命偏将先警其东北,亲奋长槊大呼,登西南角,摧其飞橹,手斩陴卒数十人,大军乘之,遂克南京。由此对比各区城门遗迹,考古人员发现西区3号门址位于山城西南部,与史料相吻合,推定其为东夏国南京城破城之门。该门址在2022年度首次被发掘。
通过考古发掘,考古人员在西区3号门址发现了早晚两期门道。其中,晚期门道由黄沙土平铺,比早期门道高出1.26米,正中立置将军石,且在将军石南北两侧各有一块门枢础石,是东夏国南京城西门。
磨盘村山城遗址考古发掘领队苗诗钰补充:“经测量,门道宽约2米、残高2米多,门枢础石石孔直径约13厘米,推测西门不通马车、规模较小。加之西门地势陡峭。更多兵力可能会向规模较大、地势平坦的东门、北门等需要重兵布防的地方倾斜。”
西门西侧依山势修建了一处似瓮城的区域。苗诗钰说:“这一区域面积较大,约有2万多平方米,防御功能不如东门、北门等处严格意义上的瓮城。此外,还在西门内东北处发掘了一处房址。该房址距西门不到10米,面积不足20平方米,出土了东夏国一定数量的铁镞、礌石等武器。从房址位置、面积和出土遗物来看,此处应为城门值守士兵住所。”
苗诗钰分析:“山城如史料中记载‘城坚如立铁’。相比东、南、北三面环河,且主要门址处设有瓮城、布兵较多的坚固城防,西门虽借山险固守,但防御功能和力量略显不足。元军当年极有可能在考虑这些因素后,采取了‘先警其东北’和‘登西南角’这样声东击西的战术,并成功破城。”
在磨盘村山城遗址2022年度考古工作中,共清理遗迹9处、出土遗物642件,主要以陶器、陶质建筑构件、铁器为主。除发掘西门外,考古人员在中区24号房址中发现了保存基本完好的U形火炕,出土了陶砚台等可复原陶器10件和铁矛、石棋子等遗物。24号房址所在建筑群内多处小型房址和空台地间隔分布,说明每个房址都规划了相应的功能区。考古人员据此推断此建筑群为兵营。
《光明日报》( 2023年01月12日 09版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